(2016)枣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洪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洪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80号罪犯杨洪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洪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洪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洪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8年12月8日,该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杨洪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洪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