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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348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臧某,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