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永奇与张少钦、刘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奇,张少钦,刘金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602号原告王永奇,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张少钦,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刘金芝,女,汉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奇与被告张少钦、刘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永奇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原告王永奇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