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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颜美新与瑞安市南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高程泵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美新,瑞安市南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高程泵业有限公司,XX,余金朋,林承武,余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114号申请执行人颜美新,(公民身份号码×××0917)。被执行人瑞安市南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麒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承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市高程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程泵业公���),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余金朋。被执行人林承武。被执行人余维敏。申请执行人颜美新与被执行人南镰汽车配件公司、高程泵业公司、XX、余金朋、林承武、余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105号民调解决书,已于2015年8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麒汽车配件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颜美新借款本金113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麒汽车配件公司、XX、余金朋、林承武、余维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六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26日,��院向六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六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A区万松东路417号房屋(产权证号:00012582,该房屋抵押于福建海峡瑞安)、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街道A区清泰小区1幢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19373,该房屋抵押于福建海峡瑞安)均登记于被执行人余维敏名下;坐落于汀田街道寨下村塘路一巷11号房屋(产权证号:00014556,该房屋抵押于苏兰英名下)登记于被执行人林承武名下;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前村联中路282号房屋(产权证号:00264070,该房屋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余金朋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8月27日至9月21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六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H×××××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浙F×××××五十铃轻型专项作业车登记于被执行人南麟汽车配件公司名下;浙C×××××奇瑞牌小型轿车、浙C×××××大众牌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林承武名下;浙C×××××歌诗图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余维敏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8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余维敏在浙江德卡控制阀仪表有限公司名下享有股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余维敏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A区万松东路417号房屋(产权证号:000125**)、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街道A区清泰小区1幢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193**);查封被执行人林承武名下的坐落于汀田街道寨下村塘路一巷11号房屋(产权证号:000145**);查封被执行人余金朋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前村联中路282号房屋(产权证号:002640**)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南麟汽车配件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3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程泵业公司、XX、林承武、余维敏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余维敏分期付款:于2016年3月1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6年4月7日前给付2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5月8日前付清。2、本案受理费7260元、执行费13740元,由被执行人余维敏负担。3、若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调解书内容执行。4、被执行人支付第一期借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程序终结。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2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借款2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因履行未至而决定暂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