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邢台经济开发区恒大石材经销处与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经济开发区恒大石材经销处,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9民初368号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恒大石材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吴城村。组织机构代码证:L6074108-1。负责人樊继重,该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樊振昌,男,1980年9月6日出生,该经销处员工。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城西2公里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宙龙,董事长。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恒大石材经销处诉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振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恒大石材经销处诉称,2014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院内旗杆台建造达成协议。被告当即给付原告一万元预付款,原告如期完成要求的工程内容。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含材料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材料款15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就被告办公楼前旗杆台加工安装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工程地点:巨鹿县城西善绿福有限公司院内。2、材料及价位:山东汉白玉【样式按图样施工】价位贰万伍仟贰佰元(25200元)【一次包死】。3、付款方式:预付1万元,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后除百分之五的保修金外一次性付清。4、工期:自预付款到位起20日内完工。5、违约责任:如有违约罚百分之五的违约金。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1万元预付款。原告施工完毕后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该申请载明: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我单位为贵公司施工的旗杆台已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望验收。邢台恒大石材经销处2014年5月29日。被告工程主管柏生林在该申请上签署了“属实合格,柏生林2014年5月29号”。工程完工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5200元一直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协议书、验收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未约定保修金的期限,被告应当及时检验。从工程完工到现在,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原告要求给付保修金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恒大石材经销处工程款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