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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守印与李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印,李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95号原告:张守印,男,住珲春市。被告:李勤,男,住珲春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守印与被告李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8日9时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守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守印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子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