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朴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某某,宋某某,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朴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崔某乙。申请执行人朴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苏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程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路20号(3-4-2)室(房屋所有权人宋敬顺,房证所有权号:63400,建筑面积62.65平方米)房屋司法转移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朴某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