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林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俊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林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俊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424号原告上海林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凤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俊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宋昌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林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5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敏华人民陪审员 周明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