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59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某某,女,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周某某、方某某所有的歙县桂林镇金三角黄山大华国际农贸城5幢105铺、106铺抵押给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徽城镇古关商业街1号商住楼抵押给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其余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两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永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楚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