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范崇文与祁县城赵高城村经济合作社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崇文,祁县城赵镇高城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范崇文。被执行人祁县城赵镇高城村经济合作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1)祁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祁县城赵镇高城村经济合作社在祁县城赵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5187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晨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