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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陈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30号罪犯王陈宝(别名:刘红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5)枣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陈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鲁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枣刑二初字第12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陈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2008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鲁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2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陈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陈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陈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陈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陈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