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637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主动支付了货款,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