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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于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刑���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由政府任命在担任沈阳市于洪某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被告人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沈阳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的项目提供帮助,于2014年8月1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收取沈阳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董某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全部退缴检察机关并扣押。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被传唤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合作建设协议书、银行对账单、出差审批单及报销表、差旅费支出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干部履历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于洪区政府雇员工作情况审批表、批复及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扣押清单、收缴赃款收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莉丹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