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夏芳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芳,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594号原告:陈夏芳。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国。原告陈夏芳与被告陈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夏芳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0日,被告陈建国向原告陈夏芳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夏芳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陈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