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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7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曹长海与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海,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熊召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399号原告曹长海,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7层。法定代表人熊召坤。被告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余亿。被告熊召坤,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海与被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熊召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09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号3号楼2单元25层西户的房屋(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居之宝置业有限公司、熊召坤银行存款10946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曹长海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号3号楼2单元25层西户的房屋(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质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