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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明芳与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芳,女,生于1940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凤鸣镇文理村7社25号,身份证号:510522194009065921。2决6表人320被执行人陈富,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虎头乡花桂村11社2号,身份证号:510522197905256631。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胡明芳申请执行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陈富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明芳赔偿款46044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芳申请撤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富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明芳在发现被执行人陈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