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俊与陈显庭、陈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陈显庭,陈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359号申请执行人朱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杜关洪,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显庭,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陈颇,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66号朱俊与陈显庭、陈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俊要求被执行人陈显庭支付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显庭在本案的借款中设有抵押物即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名下另有二套房产,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关山路XXX号XXX室。因陈显庭另有案件,三套房屋已经全部查封,且是由本院首轮查封,因此本院对于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有处置权。现决定拍卖该房产,因房价上涨,预计可以将本案解决。现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