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正军与胡冬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正军,胡冬娇,孙剑,孙大年,孙领先,唐亚凤,代名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于正军,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冬娇,女,1968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剑,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大年,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领先,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孙领先,男,194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亚凤,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代名明,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成安街39号。法定代表人田玉龙,系公司总经理。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652.2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永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殴克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