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董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299号原告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某,光明信用社,主任。被告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