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建正、王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正,王汝平,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建正,王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736号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大全庄。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勇,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建正,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汝平,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正、王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