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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勇申请执行庄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庄某某,女,地址克什克腾旗。于某某申请执行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8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