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沈国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沈国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423号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东关路1788号。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峰,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审理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国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