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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汤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141号原告:汤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