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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384号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巍被告:王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荟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