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7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康欢欢与杨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642号原告康某某,女,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