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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康欢欢与杨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642号原告康某某,女,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