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阳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5)龙马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阳照。委托代理人董平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阳照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照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8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06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