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4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珊珊,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爽,女,1992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AB座15层。法定代表人孙家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玉峰,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璋,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方物业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舶燃料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晶焱担任审判长,法官王天水、法官郑吉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珊珊、宋爽,上诉人船舶燃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玉峰、袁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方物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船舶燃料公司所在办公地点的供暖服务由亿方物业公司提供,船舶燃料公司应依事实供暖关系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开始,每年按时向亿方物业公司支付房屋建筑总面积1600.9㎡的供暖费用。经亿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船舶燃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2010、2011、2012及2013年度供暖费用。为此,亿方物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船舶燃料公司支付亿方物业公司2010、2011、2012及2013年度供暖费共计243336.8元;2.船舶燃料公司支付亿方物业公司经济损失金1000元,两项合计244336.8元。船舶燃料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船舶燃料公司不同意亿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亿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其次,亿方物业公司和船舶燃料公司之间并未签署过供暖合同,亿方物业公司也未实际提供供暖服务,船舶燃料公司也未接受亿方物业公司的供暖服务,因此,亿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和合同依据。再次,船舶燃料公司和北京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达公司)签署了空调使用合同,从2014年开始是由春达公司提供供暖服务,而2010年至2013年期间船舶燃料公司都是通过购买电暖气的方式自行采暖,并未接受亿方物业公司的供暖服务。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安贞西里五区仟村商务大楼×座×及×层(建筑总面积1600.9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亿方物业公司提供供暖热源,供热方式为二次循环方式,即供热系统以天然气作为供热燃料,以2台(每台4吨)燃气锅炉作为供热设备,燃气在锅炉充分燃烧后,热水经过一次供热管线进入亿方物业仟村换热站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后进入仟村商务大楼地下一层换热站,再次换热后进入仟村商务大楼内供热管道。一审经查,春达公司系仟村商务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热源需经过仟村商务大楼自管泵房加压后才能输送到涉案房屋的供热管道,该自管泵房由春达公司控制和维护。2015年9月23日,春达公司出具《关于仟村商务大楼供暖泵房管理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公司系仟村商务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大楼的冬季供暖原由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亿方物业’)负责。仟村大厦地下室设有两个泵房:一为亿方物业热力交换站,一为仟村商务大楼的自管热换站(我公司通称‘泵房’或‘交换器房’)。亿方物业供热来水进入其在仟村商务大楼地下室的交换站后,其中两路送给小区电话局和邮电局,另一路输出到同处地下室、由我公司管理的仟村商务大楼自管泵房,在自管泵房加压后输送到楼内盘管风机进行散热。冬季供热期间,由我公司与亿方物业共同检测亿方物业交换站的供暖水温水压指标。2010年供暖季,因亿方物业连续几年供热不达标,用户多方投诉未果,应大楼业主要求,我公司告知亿方物业因此无法收取供暖费。亿方物业以交换站需保持水循环避免设备冻损为由,要求我公司维持其交换站水循环和用电需要。因此,我公司在按业主要求停用亿方物业供暖的同时,为亿方物业维护供暖设备的需要,维持了热水在亿方物业泵房与大楼自管泵房之间的循环,即,亿方物业交换站来水到大楼泵房后不再加压输出到楼内,仅回流输送到亿方物业泵房。2014年7月,大楼完成了整体供热制冷系统改造后,我公司最终停用了自管泵房。”船舶燃料公司提交测温记录及仟村商务大楼中其他商户出具的证明,称仟村商务大楼泵房内的温度已经不达标,再经过加压后输送到各个用户家中,温度更是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亿方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测温记录只是单方记录,且恰好证明这段时间亿方物业公司一直坚持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对于自管泵房已经停用的事实亿方物业公司表示认可,并于一审诉讼中放弃对2014年供暖费的主张。亿方物业公司于一审庭审中提交2011年11月15日安贞街道会议记录,记录显示会议内容为“亿方物业与仟村春达物业供暖问题协调会”,出席人员为“区供暖办戴鸿飞主任、供暖办钟艳、亿方物业张志刚经理、郑玉桥经理、春达物业王全成经理、办事处城建科邓辉科长、刘先元、温连举”,记录的会议内容主要有:“1.亿方物业张志刚经理:春达物业就仟村商务楼09年欠供暖费已经向法院起诉,10年、11年至今未收上来,原因春达物业没有配合,没有将原来的交费合同及面积情况给我们。2.春达物业王全成经理:09年以来我商务楼冬季温度未达标,业主未交费,亿方物业来收费时我们进行了配合,业主不交。3.邓辉:①春达物业周五前将业主的供暖面积及合同交于亿方物业;②亿方物业供暖不能停,供水温度要标准。同时春达物业要配合好,要求物业提供设备参数(供暖);③以上问题原则上达成一致。”船舶燃料公司对上述会议纪要不予认可。亿方物业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电话局和邮电局的缴费发票,并主张这两家单位与仟村商务大楼使用的是同一个管道分流供暖,其已经缴费的事实可以印证亿方物业公司完成了供暖义务,一直在持续不间断地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供暖服务。船舶燃料公司主张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涉案房屋所在的仟村商务大楼使用的是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热源,虽然需要通过自管泵房的加压处理才能将热源送入涉案房屋的热力管道,但亿方物业公司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供暖热源客观属实,因此,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供暖关系已经成立。且根据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2010年至2013年度这四年期间亿方物业公司持续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了供暖服务。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自2010年起仟村商务大楼的业主或用户即因供热问题与亿方物业公司存在争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曾主持会议协调供暖问题,结合仟村商务大楼自行改造空调系统的行为和用户们提交的证明情况,该院认定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鉴于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该院对其主张的供暖费予以酌减。至于船舶燃料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热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热,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热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本案亿方物业公司并无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应认定亿方物业公司在持续主张权利。所以,船舶燃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另,亿方物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金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船舶燃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亿方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46002元;二、驳回亿方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船舶燃料公司、亿方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亿方物业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亿方物业公司供热服务存在温度不达标情况,未支持亿方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亿方物业公司的供暖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瑕疵问题,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亿方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船舶燃料公司全额支付2010、2011、2012、2013年度供暖费人民币243336.8元、支付经济损失金1000元,两项共计244336.8元;2.由船舶燃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船舶燃料公司针对亿方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亿方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春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温度不达标。并且2010年之后,亿方物业公司关闭了换热站,所以船舶燃料公司没有收到亿方物业公司的供暖服务。船舶燃料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船舶燃料公司未收到和使用亿方物业公司的供用热力,根据《北京市供热管理条例》第13条、第20条的规定,供暖公司提供了供暖源和相应的服务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供供暖服务的标准。2010年之前,亿方物业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且没有进行配套维护,船舶燃料公司没有享受到任何供暖服务。2010年之后,由于热源不合格,亿方物业公司关闭换热站,既没有给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供暖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2.亿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船舶燃料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亿方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亿方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亿方物业公司针对船舶燃料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亿方物业公司持续不断地向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了热源,亿方物业公司的供热方式是代供暖方式,一审中亿方物业公司交了代供暖示意图,是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热源至仟村商务自有换热站,其后亿方物业公司不负责且无权限。亿方物业公司收取的不是全额的供暖费,亿方物业公司提供到达大楼里供热源端口的热源是属于达标状态的。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二审期间,亿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四区分公司综合管理部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所在大楼的供暖达标。船舶燃料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且不认可亿方物业公司的证明目的。另,船舶燃料公司称2010年之后春达公司将水泵关闭,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其自行解决供暖问题,2014年开始由春达公司提供供热服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供暖证明、供暖方式说明、供暖方式示意图、安贞街道会议记录、照片、审核报告、交费发票、春达公司说明、空调使用合同、发票、空调运行记录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亿方物业公司是否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了2010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供热服务以及供暖温度是否达标。船舶燃料公司主张亿方物业公司的热源没有到达涉案房屋内,因此亿方物业公司没有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供热服务。对此,本院认为,通过船舶燃料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供的用以证明亿方物业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空调运行记录表,可以证明2010年之后亿方物业公司提供了供热服务。虽然亿方物业公司提供供热热源需要通过换热站水泵加压处理才能将热源送入涉案房屋的热力管道,但亿方物业公司为船舶燃料公司提供供热热源客观属实,双方事实供热关系已经成立。尽管自2010年起仟村商务大楼的业主或用户即因供热问题与亿方物业公司存在争议,但仟村商务大楼A座开始使用新安装的中央空调制热采暖时间是自2014年开始,现船舶燃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亿方物业公司向其提供了2010年至2013年度期间的供热服务的事实,故本院对船舶燃料公司关于亿方物业公司未提供热力服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亿方物业公司提出其供热温度达标,不应酌减供暖费一节。鉴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曾主持会议协调供暖问题和用户提交的证明情况以及仟村商务大楼自行改造空调系统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从而确认亿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并对其主张的供暖费予以酌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亿方物业公司所述其他采暖方均按时交纳了供暖费,并不能证明其供热温度达标,故本院对亿方物业公司关于供热温度达标的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关于亿方物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元,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船舶燃料公司主张的本案所涉供暧费己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亿方物业公司依法已丧失胜诉权一节。因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的特点,本案中亿方物业公司并无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于船舶燃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亦无不当。综上,亿方物业公司和船舶燃料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3元(已交纳),由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478元,由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8元(已交纳),由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2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代理审判员 郑 吉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瀮元书记员耿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