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杜昌强、郑秀珊,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秀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既无应诉,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入赘原告家),1998年1月25日生育女孩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大,被告不但斤斤计较,而且脾气霸道,经常恶语相向辱骂原告,且酗酒成性并酒后殴打原告,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平日里,照顾小孩、操持家务均是原告一人负责,被告对此一直持冷漠、不闻不问的态度。双方自2012年9月起彻底分居,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只是束缚双方家庭及感情的枷锁;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之可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综上,上述种种原因给双方感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为了解除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要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抚养费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共计人民币4000元(按1000元/月);庭审中,原告又向本院撤回第二点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1997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1月25日原告生育女孩李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及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2006年期间,原告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西民初字第1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好转。2015年8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又查明:被告陈某某户籍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本村村民陈某某。该村民多年不在家,无法联系。情况属实,特此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莆田市城厢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6)西民初字第127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双方因性格及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仍分居生活,相互不尽夫妻权利、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孩李某乙在诉讼过程中已年满十八周岁,故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抚养费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共计人民币4000元(按1000元/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为维护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志娟审 判 员 谢倩倩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妹琼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