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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朴天冲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朴天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65号罪犯朴天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天冲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朴天冲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朴天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朴天冲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6年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调查中未发现朴天冲对所居住社区存在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朴天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中未发现朴天冲对所居住社区存在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朴天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