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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康亮等申请株洲市荷塘区勤丰洗漂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亮,郭秘松,康碧云,龙又明,株洲市荷塘区勤丰洗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康亮,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秘松,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康碧云,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又明,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勤丰洗漂厂。法人代表:伍理实委托人:谢小祥申请执行人康亮,郭秘松,康碧云,龙又明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勤丰洗漂厂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康亮,郭秘松,康碧云,龙又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荷劳人仲调字(2015)06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勤丰洗漂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株荷劳人仲调字(2015)06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