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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王秀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王秀芹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758号原告王新华,女,1965年9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徐国英,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芹,女,1940年11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王秀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芹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