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诉被告周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周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417号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生。委托代理人赵珍宝,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晓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诉被告周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听涛观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