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郑梅云与王安明、董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梅云,王安明,董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331号原告:郑梅云。被告:王安明。被告:董桂萍。原告郑梅云为与被告王安明、董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安明、董桂萍共同归还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安明、董桂萍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安明、董桂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梅云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安明、董桂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