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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郑梅云与王安明、董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梅云,王安明,董桂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331号原告:郑梅云。被告:王安明。被告:董桂萍。原告郑梅云为与被告王安明、董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安明、董桂萍共同归还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到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安明、董桂萍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安明、董桂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梅云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安明、董桂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