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全国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国,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11号原告杨全国,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新霞,女,19年月日生,住汝州市。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组织机构代码证78344855-6,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负责人冯祥森,系该公司梨园矿矿长。被告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梨园矿区。负责人贾伟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国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全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陈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