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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姚楠与张素芹、王国保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楠,张素芹,王国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82号原告:姚楠。被告:张素芹。被告:王国保。原告姚楠诉被告张素芹、王国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王国保”,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为“王国宝”,无法确定系同一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