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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显文与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第三人王豹、宫玉龙、韩洪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文,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王豹,宫玉龙,韩洪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813号原告陈显文,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勇,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赵刚,系嘎查达。第三人王豹,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第三人宫玉龙,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第三人韩洪华,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文与被告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第三人王豹、宫玉龙、韩洪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