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贾代胜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代胜,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27号原告贾代胜。委托代理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凤,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天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彦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代胜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代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代胜撤回对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贾代胜负担。审 判 长 王贤成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凌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