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马小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马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小忠。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马小忠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412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