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柯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80号罪犯杨柯,别名杨耀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滕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杨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