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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芳日与杨建军、王艳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芳日,杨建军,王艳君,卢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何芳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建军。被执行人王艳君。被执行人卢成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建军、王艳君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镇迎宾国税小区20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333.19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建军、王艳君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镇城南新区民生路2号紫金园17栋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136.59平方米),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