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周中耘、卢钱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中耘,卢钱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958号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被告:周中耘。被告:卢钱炤。本院审理的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耘、卢钱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振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晓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