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锐与何琦、赵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锐,何琦,赵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713号原告梁锐,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住梓潼县。被告何琦,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8日,住梓潼县。被告赵黎明,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住梓潼县。本院受理原告梁锐与被告何琦、赵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诉讼中,原告梁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何琦、赵黎明工资、奖金予以提取,对二被告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梁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XX镇XX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梓潼房产证监证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琦、赵黎明的工资自2016年5月起予以扣留,每月各扣留2000元;二、对被告何琦、赵黎明的奖金予以扣留;三、对被告何琦、赵黎明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留;(上述三项保全金额以75000元为限。)四、对梁芳所有的位于梓潼县X镇X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梓潼房产证监证字第X号)予以查封。若申请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讼保全费770元,由原告梁锐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