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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85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谭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仰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