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85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谭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仰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