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付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付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2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1363-X。负责人胡亮,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411503198709165356。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欣园小区13号4-501。委托代理人吴栋,该公司员工。被告付媛,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付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后125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翔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