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2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卓澎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二组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澎,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22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卓澎,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二组。负责人唐永孝,系该组组长。李卓澎申请执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二组应向李卓澎给付征地补偿款52744元及利息,承担1127元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二组在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唐李村的存款54579元,并已支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