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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执民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蒋汉泉、戴树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汉泉,戴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湖吴执民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蒋汉泉被执行人戴树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09)湖吴商初字第12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树松(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树松(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树松(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树松(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4#钞的存款人民币1739685.1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