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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景波与卢伟权、黄亚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波,卢伟权,黄亚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波,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卢伟权,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黄亚刘,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郭景波与被执行人卢伟权、黄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卢伟权、黄亚刘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景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伟权、黄亚刘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北海市银海区有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6年4月22日委托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