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阜阳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阜阳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75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阜阳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阜阳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伟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