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代瑞财与王丽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瑞财,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代瑞财,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王丽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代瑞财申请执行王丽军合同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代瑞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代瑞财与王丽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丽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