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恢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郝荣枝与程林、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执恢35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荣枝,程林,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恢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郝荣枝,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程林,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负责人:郑小兰。被执行人: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郑小兰。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叶敏。申请执行人郝荣枝与被执行人程林、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重庆利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通事故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荔法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赔偿款27241.08元,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经执行于2010年12月1日以其他方式结案。后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继续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恢复执行(2008)荔法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经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在保险责任范围内2008年12月在(2008)荔法民一初字第674-680号案中已履行赔偿款义务,该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经本院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等财产。综上所述,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恢字第352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瑜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源: